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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企申報中的科技成果轉化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和評審,是嚴格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來執行。文件中規定,認定條件包括了“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滿分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占30分。
關于科技成果的定義: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的具體體現形式: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要求:
195號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且有明確說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個會計年度”。根據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轉化應該是在企業申報時“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才能計分。
科技成果轉化評分標準:
按照《認定指引》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A. 轉化能力強, ≥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 ≥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綜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及評審中,關于“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問題是最多的,也是最復雜的。實際操作時,還是要認真體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兩份文件的精神,并嚴格按照其要求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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