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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2019年第一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
陜技先辦發〔2019〕1號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陜西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陜科產發﹝2017﹞22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關于在〈陜西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中增補<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的通知》(陜科辦發﹝2018﹞118號)的規定,為做好我省2019年第一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申報時間
認定辦公室集中受理各設區市科技局牽頭推薦的2019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4月30日。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以當地科技局通知為準。
三、申報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滿足《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條件:
(一)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3)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業務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申報條件詳細要求及指標解釋參見《管理辦法》)
三、申報程序
2019年第一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按照《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進行。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按照申報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申報。
(一)紙質申報
企業按照《管理辦法》第七條紙質資料報送要求準備資料。附件證明材料必須與申請表所填內容對應,按裝訂順序逐頁編制總目錄、分類目錄和頁碼,正反打印,資料封面按照申請表首頁制作,在書脊上注明企業名稱,所有材料膠狀成冊。
2019年申報企業需提供企業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含會計報表附注)及企業2018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說明表(參考格式見附件3,須企業和年報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
紙質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其中一份需提供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收入情況說明原件。
(二)網絡申報
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技先平臺”,網址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陜西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陜科產發﹝2017﹞22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關于在〈陜西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中增補<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的通知》(陜科辦發﹝2018﹞118號)的規定,為做好我省2019年第一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申報時間
認定辦公室集中受理各設區市科技局牽頭推薦的2019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4月30日。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局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以當地科技局通知為準。
三、申報條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滿足《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全部條件:
(一)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 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3)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業務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申報條件詳細要求及指標解釋參見《管理辦法》)
附件: 1.《陜西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2.關于在〈陜西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中增補<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的通知》
3.2018年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情況說明表
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網絡上傳資料要求附件材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