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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支持力度,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部負責建設“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以下簡稱“信息庫”)。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服務平臺和信息庫建設與運行的日常工作。
企業可根據本辦法進行自主評價,并按照自愿原則到服務平臺填報企業信息,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信息庫。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納入信息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精準支持和精準服務,制定的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應優先支持納入信息庫的企業。
第二章評價指標
第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第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
1.科技人員指標(滿分20分)。按科技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檔評價。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發投入指標(滿分50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中選擇一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標(滿分30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1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分)
B.4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分)
C.3項Ⅱ類知識產權(18分)
D.2項Ⅱ類知識產權(12分)
E.1項Ⅱ類知識產權(6分)
F.沒有知識產權(0分)
第八條 符合第六條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九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的說明:
(一)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二)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6個月以上。
(三)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四)企業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五)知識產權采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按Ⅱ類評價。
(六)企業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指企業在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標準化組織等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中排名起草單位前五名。
(七)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國家(省、部)重點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省、部)工程實驗室、國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省、部)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省、部)國際聯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信息填報與登記入庫
第十條 企業可對照本辦法自主評價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企業填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進行確認。內容不完整的,在服務平臺上通知企業補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在服務平臺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信息庫并在服務平臺公告;有異議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為入庫企業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
有關單位可通過服務平臺查驗企業的登記編號。
第十二條 已入庫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服務平臺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中的信息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已入庫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平臺填報變化情況。
第十四條 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并在服務平臺上公告: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條 科技部根據工作需要對省級科技管理部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對已入庫企業進行抽查,對經抽查或審核企業確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照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各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