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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力打造西安“全球硬科技之都”,積極落實《西安市科技小巨人企業培育計劃(2017—2021年)》(市政辦發〔2018〕1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對科技小巨人企業的支持力度,服務和促進民營科技企業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稅務關系在西安市地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無違法記錄,無失信記錄,全年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成立1年以上的企業。
第二章 認定獎補程序
第三條 按“當年申報、次年認定,第三年驗收和后補助”的步驟實施。
第四條 認定工作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審核評價、認定立項、驗收評估、獎勵補助等程序進行。
第五條 申報。按照年度市級科技計劃申報指南要求,填寫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條 遴選。西安市科技局業務處室進行初審后,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評審對企業進行篩選、評價、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七條 審議。西安市科技局對經遴選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擬認定名單。
第八條 公示。將擬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在西安市科技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發文公布認定結果,并予以立項。
第九條 驗收。立項合同簽訂滿一年后,由西安市科技產業發展中心組織驗收,按照本辦法明確的標準進行驗收評價。
第十條 補助。對驗收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企業予以后補助支持,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在光電芯片(集成電路)、信息技術、生物技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和科技服務業等產業領域的科技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
第十二條 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本領域關鍵核心技術,重視研發投入,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資質之一。
第十三條 有優秀的領軍人才、良好的管理團隊、專門的研發機構,以及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培養、創新激勵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 認定條件
第十四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分為三類:
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含2億元);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近兩年保持連續增長且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0%,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
科技小巨人骨干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在1億元—2億元之間;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近兩年保持連續增長且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4%;
科技小巨人發展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1億元之間(含1億元);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近兩年保持連續增長且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0%,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6%。
第五章 驗收評估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骨干企業、發展企業合同到期后,主要評估指標依照以下標準進行驗收。
類 別 | 優 秀 | 合 格 |
科技小巨人 領軍企業 | 1.近兩年保持連續增長且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或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0%且承擔有中省重大科研項目或獲批中省創新平臺建設; 2.近兩年新申請發明專利不低于10件或參與牽頭標準制定不低于1項或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勵。 | 1.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0%,每年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 2.近兩年新申請發明專利不低于5件或牽頭標準制定不低于1項或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勵。 |
科技小巨人 骨干企業 | 1.近兩年保持連續增長且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0%,或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且承擔有中省重大科研項目或獲批中省創新平臺建設; 2.近兩年新申請發明專利不低于8件或牽頭標準制定不低于1項或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勵。 | 1.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4%; 2.近兩年新申請發明專利不低于4件或牽頭標準制定不低于1項或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勵。 |
科技小巨人 發展企業 | 1.近兩年保持連續增長且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5%,或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0%且承擔有中省重大科研項目或獲批中省創新平臺建設; 2.近兩年新申請發明專利不低于6件或參與牽頭標準制定不低于1項或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勵。 | 1.近兩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0%,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6%; 2.近兩年新申請發明專利不低于3件或牽頭標準制定不低于1項或獲得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勵。 |
第六章 獎補標準
第十六條 對通過驗收,驗收結果是優秀和合格的科技小巨人企業,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獎補:
類 別 | 優 秀 | 合 格 |
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 | 100萬元 | 80萬元 |
科技小巨人骨干企業 | 80萬元 | 60萬元 |
科技小巨人發展企業 | 60萬元 | 40萬元 |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2017年申報、2018年已認定的科技企業小巨人,驗收評估和獎補標準的實施仍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負責該項目日常管理,組織驗收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該項目的資金下撥和資金使用績效評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